⭐【世界公民基本法草案】⭐ 讓我們攜手行動,成為良善世界公民!
一、立法緣由與總說明
聯合國大會於西元 2000 年以「United Nations Millennium Declaration(2000)」明確倡議所有國家應建立全球夥伴關係(Global partnership)。
然在臺灣,西元 1920 年代日治時期蔣渭水就曾說:「臺灣人樂為世界人」 。從臺灣於兩岸關係複雜性之特殊國際地位中取得科技、創新、民主、平等、文化等領域之顯著成就,以至國際貨幣去中心化之趨勢觀察,國家角色的定位從來就不是阻礙創新的絆腳石。跨國、跨地域合作管
理機制之創新,為目前臺灣治理機構課不容緩的議題。若能以「跨文化理解」 、 「全球責任」與「政策參與」作為三大支柱,於教育體系以及產業體系中設計公民參與機制,以立法機制確立明確的公民參與管道,可使個人或群體本身也能發揮全球公共政策倡導者的角色。
憲法第 16 條宣示人民有請願之權。請願法雖於民國 58 年 12 月 18 日制定,但將請願事項內容以「人民對國家政策、公共利害或其權益之維護」劃定範圍。因應全球化、科技革命與永續發展的趨勢,臺灣在過去三十年已完成企業全球佈局,並於未來十年進入半導體、AI、綠能、生醫等核心產業的歐、美、日市場鏈結,宏碁創辦人施振榮董事長更提倡「世界公民科技島 Taiwan as a Global Citizen Island of Technology」理念,指出臺灣應以「良善、利他、共好」為核心,透過科技、教育與文化,推動全球文明的升級與人心的提升。期望以本法設立公眾參與途徑,使國家政策能成為臺灣科技、教育、文化創新的發動器。
臺灣,作為「世界公民科技島」,不僅為全球供應鏈的樞紐,更應成為全球文明升級與華人心靈覺醒的核心力量。
為此,本法立法目的為:
1. 制定世界公民基本法,鏈結企業、公益團體與教育體系,吸引全球人才,加速國際佈局;
2. 將 11 月 13 日「世界良善日」訂為「世界公民日」 ,作為推動全球善念行動的象徵;
13. 鼓勵各級政府設立「世界公民廣場」、「世界公民大道」 ,發展公共藝術、和平雕像(例如諾貝爾和平獎得主群像)等,形塑城市的世界公民精神;
4. 於教育面納入世界公民教育與科技倫理議題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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